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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及职责分工

分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 吴治江律师 浏览: 日期: 2010年6月10日

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及职责分工: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律师解读: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可分如下四种:
负责本地区内首次技术鉴定的有: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县级市地方医学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因不服提起的再次鉴定:3、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
4、中华医学会:疑难的、复杂的、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除此之外,必要时可以接受下列机构委托: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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