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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时限、尸检机构与人员、及拒绝尸检的法律责任

分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 吴治江律师 浏览: 日期: 2010年6月9日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当具备尸体冷冻条件(-20度至-18度,持续低温),尸检时间可以延长至7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进行尸体冷冻保存:
1.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肠炎等感染性疾病;
2,死者生前做了开颅、开胸和剖腹探查手术的。
 

承担尸检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格。如果尸检时双方当事人不能在场,医患双方可以委托代表观察尸检的全过程,对尸检进行监督。

医疗律师提醒您:由于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影响对医疗事故的判断时,医患双方应及时提出尸检的要求,否则,无论拿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正确判断时,责任将有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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