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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

分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 吴治江律师 浏览: 日期: 2010年6月9日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同时需要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

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在场,在场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2人以上。
对药品的检验的法定机构是药品检验所。
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短时间不能到达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待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实物还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输血后尿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叉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

对封存物品进行检验时,检验机构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医疗律师提醒您:指定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否则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当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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