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的内外报告制度医疗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 »

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分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 吴治江律师 浏览: 日期: 2010年6月8日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医疗律师提醒您:病历资料是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证据之一,其真实性可以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2人以上。对封存病历的启封时,也应要求医患双方同时在场。

通常封存的病历应该为原件,但是,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治疗过程尚未终结,也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加盖印记证明。封存后的病历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在此,医患纠纷律师再次提醒,由于医院未封存病历,导致病历被涂改等原因,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正常进行的,医院将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Powered By Z-Blog 1.8 Arwen Build 81206

©2009眉山律师,吴治江,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四川眉山市东坡区杭州路,手机18990339600,QQ578214633(加为好友时注明法律咨询)蜀ICP备090235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