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历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规定,《医院工作制度》中规定上级医师审查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正常情况下级医师因笔误或上级医师审查需要对病历作出修改时,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一般为红色)墨水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如遗漏重要内容需要补记时,医师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紧邻,注明补记时间并签名,也可以与上级医师同时签名。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师不得再对病历进行修改。
《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执业医师法》第3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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