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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实习生行为导致病人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分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 吴治江律师 浏览: 日期: 2009年8月6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由此怎样才构成医疗事故呢?医疗纠纷律师解读如下: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是对主体的限定,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执业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是对行为的界定

3.过失,这是主观性质,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4.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是对结果的出现以及原因性的判定,“造成”即表明违法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故医院实习生行为导致病人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实习生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不免除医院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不是实习生而是医务人员,则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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