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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工伤伤残津贴金

分类: 劳动工伤纠纷 发布: 吴治江律师 浏览: 日期: 2009年8月1日

伤残津贴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
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并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工作岗位的

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条:

1.当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人工资标准:
一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90%
二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85%
三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80%
四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75%

五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70%
六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60%


 2.当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主要为1-4级伤残),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范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主要为1-4级伤残)
工伤律师特别提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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