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由此: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30%
工伤律师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要注意各地区护理费的标准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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